□竹北買屋本報記者莫小松
  本報見習記者馬預防癌症艷本報通訊員鄭嚇保
  1月24日中午,小林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搭載小廖、小李去鎮網吧上網,行駛至一路口記憶體時與王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發生碰撞,造成小林、小廖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小廖被送到醫院搶救,被診斷為急性閉合性特重型顱腦損傷、胸腔閉合性損傷、右膝皮膚挫裂傷,至3月17日,小廖支出醫療費共15萬元。
  經交管部門認定,小林尚未成年,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時超過核載人數,且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時,未避讓直行的車輛先行,在事故中應承擔主責;王某駕駛機動車行駛時未按照操作規ssd固態硬碟範安全駕駛,事發後經檢測該車機件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在事故中應承擔次要責任;小廖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後,小林及其父母賠償小廖2.9萬元,王某賠償小廖7500元,王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隨身碟療費賠償限額1萬元”項下賠償1萬元後,拒絕賠償餘下醫療費。無奈之下,小廖將小林及其父母、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前期醫療費共15萬元。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邕寧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採納了交管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但同時指出,事故責任認定與民事賠償責任分配不同。法院審理認為,小廖雖不承擔事故責任,但其在明知摩托車存在違法駕駛的情況下仍選擇乘坐,應承擔本案15%民事責任;小林承擔本案60%民事責任,王某承擔本案25%民事責任。
  據此,法院一審判令小林父母、王某分別再賠償小廖前期醫療費5萬餘元、兩萬餘元。
  ■以案釋法
  事故認定非民事定責唯一依據
  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主要證據,雖然可以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但由於交通事故認定與民事訴訟中關於侵權行為認定的法律依據、歸責原則有所區別,同時交通事故責任也不等同於民事法律賠償責任,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分配應當從損害行為、損害後果、行為與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及主觀方面的過錯程度等方面綜合考慮。而行為人在侵權行為中的過錯程度,應當結合案情,全面分析全部證據,根據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進行綜合認定。
  本案中,小林應承擔主要民事責任,王某應承擔次要民事責任。小廖在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時仍乘坐該車,也知曉小林並無駕照的情況下仍乘坐該車,且未按法律規定佩戴頭盔,將自己置身於危險狀態之中,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結果存在過錯,應承擔一定民事責任。結合本案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過錯程度,與事故發生的因果關係等具體事實,小廖、小林、王某應按15%:60%∶25%的比例分擔交通事故民事責任為宜,即小廖承擔本案15%民事責任,小林承擔本案60%民事責任,王某承擔本案25%民事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小林是未成年人,小林父母對損害的發生未盡到監護責任,小林所承擔的民事責任應由其父母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本案中,小廖主張醫療費15萬元,提供了病情介紹、疾病證明書、出院小結、住院費用清單等,證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小林父母辯稱小廖醫療費應該扣除向新農村合作醫療處和學校意外險已經報銷部分,小廖否認已經報銷,小林父母也沒有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法院不予採納。此外,法院認為,即使報銷新農合和意外險,也與本案屬於不同法律關係,不能免除侵權責任人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作出瞭如上判決。
  (原標題:乘摩托車伙伴撞傷事故無責民事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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