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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見習記者 王春 法制網通訊員 黃建誼
  近日,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公安分局連續破獲2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五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依法執行逮捕。
  2013年11月26日23時許,溫州籍董某、黃某在溫州市甌海區南白象街道某服裝廠包廂里提供毒品K粉和神仙水、“立頓奶茶”等毒品供周某、錢某、李某、於某、林某、徐某、薛某等人吸食,董某、黃某也參與吸食,劉某在包廂內為吸毒人員提供打碟放音樂服務,於次日凌晨2時許被警方查獲。現周某、錢某、李某、於某、林某、徐某、薛某因吸毒被處行政拘留處罰,董某、黃某、劉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於2014年1月8日被執行逮捕。
  2013年12月9日晚,江西籍鐘某到甌海區婁橋街道古岸頭村古心街老鄉楊某租住的出租房玩, 12月10日凌晨,鐘某從他人處購買一包“冰毒”,在楊某租賃處與老鄉楊某、況某、張某、胡某等人一起吸食“冰毒”,後被公安機關查獲,現場查獲的 “冰毒”的物品一包和吸食毒品的錫箔等工具。現況某、張某、胡某因吸毒被處行政拘留處罰,鐘某、楊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於2014年1月10日被執行逮捕。
  據甌海警方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而有以下6種行為的,均屬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行為:1年內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3次以上的;1次容留3人以上(含3人)吸食、註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被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註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直接導致吸毒者因吸食、註射毒品發生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的;其他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情節嚴重的。  (原標題:甌海警方連破二起容留他人吸毒案 犯罪嫌疑人被執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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